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签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21 10:37:14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持续提高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下列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完成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若任职的船舶属于下列两种以上项目和类别的,则应同时持有相应项目和类别的《合格证》。

  (一)总吨1000以上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推)内河油驳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推)合计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驳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总吨1000以上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推)散装化学品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推)合计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五)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液化气船、内河液化气驳船及拖(推)内河液化气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六)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客船及拖(推)内河客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七)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八)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滚装船、汽车渡船及拖(推)内河汽车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九)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载运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包装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包含的物质、材料和物品)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及甲板部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1.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的基本培训,适用于在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2.低闪点燃料操作负直接责任船员的高级培训,适用于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上任职的,且已取得“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的轮机部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完成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者,可凭船员培训证明申请参加相应项目的《合格证》考试。

  《合格证》的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方为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补考。2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者,可办理相应的《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办理《合格证》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表》(格式见附件1);

  (二)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可提交电子照片);

  (三)船员培训证明。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有电子照片的,船员可免于提交;第(三)项规定的船员培训证明无需船员提供。

  第七条 持有有效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按照《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对照表》(附件2),办理与其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的相应内河《合格证》,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六条(一)(二)项材料,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无需船员提供。

  第八条遗失或污损等原因需补发《合格证》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递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一)项材料。

  第九条《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按规定完成《合格证》再有效培训,通过考核后,可办理《合格证》的再有效,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表》;

  (二)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可提供电子照片);

  (三)船员服务簿及水上资历影印件;

  (四)再有效培训证明。

  《合格证》持有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合格证》再有效可免于相应再有效培训和考核:

  (一)最近5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18个月相应船舶类别的水上服务资历;

  (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具有相应船舶类别连续9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三)《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9个月内具有相应船舶类别连续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有电子照片的,船员可免于提交;第(四)项规定的再有效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有相应信息的,无需船员提供。

  第十条《合格证》再有效培训应由取得相应培训许可项目和类别的培训机构或满足要求的航运公司开展,培训时间不少于12小时,并且应包含以下培训内容:

  (一)最近五年新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新技术新设备应用;

  (三)相关案例分析;

  (四)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满足以下要求,航运公司可对自有船员开展相应再有效培训:

  (一)已建立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二)再有效培训管理制度已经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三)有培训场所和满足《培训规则》教员资格要求的教员;

  (四)拥有或者管理相应特殊船舶;

  (五)教员资格、再有效培训课程和考核方案经所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或者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为“安全诚信公司”。

  第十二条《合格证》失效者,须重新参加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合格证》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被吊销《合格证》者,如需重新办理《合格证》,应于合格证吊销之日起两年后重新参加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9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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